文体和旅游局

日期:2023-05-12 15:58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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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体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牌子,归口县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县文体和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规范性文件。

()统筹规划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事业发展、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活动,指导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及基层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体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的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建设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指导、推进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创新发展,统筹推进文体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扶助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电影放映等广播影视重大工程。

(七)组织、协调全县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管理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纪念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推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负责统筹全县A级旅游景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及其他旅游开发建设资金,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旅游产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发展和促进旅游休闲、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旅游商品和旅游演艺项目开发。

(九)指导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负责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实施导游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指导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依法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假日旅游工作。

(十)负责指导、管理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文体企业、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建立文体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十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承担系统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工作,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协调全县重大广播电影电视宣传任务和全县重大文化宣传任务的落实;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媒体融合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全县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许可证的管理。

(十二)依法监管报刊、印刷复制企业以及音像等其他非纸质媒体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组织对报刊、内部资料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监管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负责监管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负责本区域内的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的行政案件,打击盗版活动;负责出版环节作品及电影动漫节目的监管,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发行实施监管;加强对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承担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市场开发工作。承办对外交流项目相关事务,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检查全县体育工作,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推动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的体育工作。

(十五)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和协调全县体育竞赛与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拟订和颁发全县体育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指导全县性体育竞赛工作,负责召开全县运动会,承办上级体育局下达我县举行的比赛活动;根据省、市竞赛计划,组织运动队参加各项比赛。

(十六)研究和指导业余训练工作,拟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标准,加强运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七)加强体育宣传、协助和配合教育部门发展体育教育。

(十八)负责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报批等级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运动员,审批和颁布全县各运动项目的最高记录。

(十九)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指导、规范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的建设。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体育行业标准,认真执行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

(二十一)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教育培训。

(二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县文体和旅游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沟通协作。

第四条  县文体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和行政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信息公开、机要、机关效能、绩效管理、精神文明、综治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统筹指导本系统应急工作;拟订全县文化艺术、体育、旅游、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拟订并组织实施文体和旅游行业人才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部门主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离退休干部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县重点文体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基层文化、体育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拟订文化、体育、文物、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等措施,参与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体育、文物、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党组、系统党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协调各股室、基层单位做好市县的考核工作。负责党员学习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的监督检查工作。管理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协调、指导基层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二)文化艺术股(文化遗产股拟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监督和实施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标准;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承担乡村文化振兴和文化帮扶相关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拟订戏剧、戏曲、舞蹈、音乐、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我县优秀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相关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艺术科研和剧目工作室工作。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资产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承担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博物馆、纪念馆藏品的征集、保护、陈列、研究、展示、安全防范、规范化管理以及免费开放工作;协调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收藏展示工作;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含水下文物),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展览和传播工作;组织实施我县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普及、传承,指导并推动我县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指导、管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工作的交流活动,引导民间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指导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业务建设。

(三)体育事业股。负责全县群众体育工作,研究拟定全县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农村体育、社区体育、行业体育、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的发展;与有关部门组队参加全县性的农民、职工、少数民族、残疾人等体育比赛以及组织举办全县性群众比赛活动;组织老年人进行康乐体育健身活动;负责审核和申报社会体育指导员,做好体育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县群众体育协会工作,负责全县性体育社团的业务指导,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

负责业余训练的业务管理,研究拟定我县竞技体育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制度,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和检查评估全县业余体校、体育传统学校的业余训练工作;研究和协调全县性体育竞赛、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拟定颁发全县性体育竞赛计划和规程,审核和指导全县运动会,承办省、市体育局下达在我县举行和竞技体育和各项青少年体育比赛;与教育部门联合组队参加全县中、小学生运动会及举办本县中、小学生运动会;负责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申报等级裁判员和运动员;审核和颁发全县各项运动项目的最高纪录,做好教练教练员、裁判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旅游开发股。拟订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监督和实施旅游公共服务标准;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文体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旅游景区开发详细规划;拟订我县文体、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我县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的重大旅游促销活动。

承担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专项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文化和旅游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统筹实施和指导全县A级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和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建立全县智慧旅游体系;指导、承担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旅游休闲、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促销活动;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对外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清流居民旅游的相关事务,推动区域协作事务开展,推动清流文化走出去。

(五)产业发展股。拟订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各相关门类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指导协调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文化旅游项目、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负责国家、省、市级各类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的申报、管理,督促、指导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整合旅游及关联行业、产业服务资源,负责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协调旅游经济运行中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产业规划,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产品的会展交易;促进清台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对接。

(六)宣传科技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广播电视宣传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宣传任务的落实;负责指导广播影视机构业务开展,协调组织、推动广播影视精品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县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文化、体育和旅游新闻宣传和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络工作;收集研究发布旅游市场信息,建立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单位、广播电视电影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其宣传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媒体融合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电影监听监看;监管、审查全县播出的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负责广播电视电影广告播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内容(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传播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监管全县各类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等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业务和移动电视、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和艺术科研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研工作、成果推广及装备技术提升;组织协调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应急广播技术标准,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县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按规定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率频道的设立、调整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督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电影活动,推进全县电影业改革和发展;负责全县农村、社区和学校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监督、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七)市场管理股(县“扫黄打非”办公室)。拟订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联合执法,规范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实施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监管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承担行业信用和质量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教育和技能鉴定等工作,指导实施导游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负责旅行社、导游的管理和改革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受理与处理旅游投诉;依法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和电子游戏机等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协调、指导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动漫、文化艺术品、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等市场监管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安全防患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依法监管报刊、印刷复制企业以及音像等其他非纸质媒体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组织对报刊、内部资料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监管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监管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依法监管出版物市场;负责出版作品及电影动漫节目的监管,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发行实施监管;按规定组织实施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印制、发行工作;按规定监管、指导教科书印刷、发行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社区)书屋工程;监管驻清流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组织查处新闻违法违规活动,组织查处印刷复制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版权保护和管理。依法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依法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开展反盗版活动;依法处理涉外的著作权事宜;监管著作权贸易、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指导和管理新闻出版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和互联网“扫黄打非”计划;组织协调全县“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承办打击侵权盗版、“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和评先评优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拟订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制定本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事务、系统普法等工作。

第五条 县文体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文体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3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罗志成

  值班室:05988705733

  传 真:0598870573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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