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05-12 16:02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 | | |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指导、监督全县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县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我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全县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地图管理。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具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县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县林业局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清流县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3. 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等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

5.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对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指导、协调、督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井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收缴关闭矿井民爆物品,注销民爆器材准用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的煤矿企业。国网清流县供电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办理煤矿企业供电申请,严禁向非法煤矿企业供应电力;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依法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查处非法煤矿企业用电,切断关闭非法煤矿企业供电电源。

6.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清流县行政区划图。

7.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效能建设、安全保密、机要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机关后勤保障管理。组织办理有关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组织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相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股(村镇规划股)。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相关问题调查研究。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规划实施管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区域协同发展的规划工作。负责规划信息统计、规划设计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详细规划、市政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区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交通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定期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行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衔接、协调工作。负责城区相关工程管线规划的综合统筹。负责区域交通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参与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城区交通市政类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组织城区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编制、报批工作,负责重要地段建筑景观风貌专项审查工作。组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城市更新改造等规划课题研究工作。

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业务工作。负责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批后跟踪管理。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个人危旧房改建的审批。负责全县各乡(镇)、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工作。负责指导“乡村振兴战略”中涉及乡(镇)、村庄规划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城市规划督察管理工作。参与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协调工作。

(三)耕地保护监督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保护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承担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县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临时用地复垦、灾毁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开展县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四)土地资源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组织落实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按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规划业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受理临时用地报件的审核、审批。落实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起草工作。指导有关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监管。负责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拟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全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落实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价评估工作的管理。

(五)地质灾害防治股。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负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股。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依法办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调处全县重大矿业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管理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以及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七)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统一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办理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县确权登记范围和跨县(市、区)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

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基础测绘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指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更新。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转报。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资质初审,负责测绘作业证件核发。负责县外测绘单位来清流执业管理。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清流测绘活动。监督实施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本县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承担本县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发管理,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组织全县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参与评奖、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及科普推广任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八)法规监察股(信访办)。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策研究,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政策规定。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有关政策、规定。承担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监管工作,负责拟订部门权责清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核工作,承担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相关股室对审批服务事项实施会审等工作。

实施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查处信访举报件。负责全县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信访受理、调查、复查、处理等工作,承担代县政府办理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执法监察业务工作。承担检查指导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财务与资金管理股。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财务报告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全县自然资源出让收益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378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罗维英

  值班室:05985322936

  传 真:0598532293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