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与清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加挂清流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县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负责燃气、城市建设档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九)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管理地下空间的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并负责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建设行业相关项目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村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省外、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规定、方案、办法和意见。
(十五)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十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城区市容管理考评。参与对县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十七)对城市管理队伍建设、行风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
(十八)负责县数字城管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制定数字城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和运行。
(十九)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行业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拟订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十)组织查处城市管理方面跨区域及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专业性强的管理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卫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做好检查管理工作。
(二十二)指导、监督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和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县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四)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二十五)拟订全县城市防空袭预案及各项保障计划,并检查落实;拟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拟订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制订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拟订重要防护目标及防护方案;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二十六)制订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十七)依法建设和监督管理全县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指导、监督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和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的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二十八)负责结合民用建筑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核准;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十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十)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的建议;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计。
(三十一)建立完善全县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三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四)职能转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村镇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城镇化健康发展。要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进一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一级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监督,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三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
2.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港口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3.部分职能实行监管与处罚分离。根据《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流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2018〕8号)中“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管理责任主体不变、监管职责不变”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监管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形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线索及基本定案材料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仍须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
4.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的行业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县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畅通。
5.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县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书档案、重要会务、机要和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效能、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修志、督查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管理局机关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决算,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和城市管理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减免申请转报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业资金和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内部审计管理等工作。
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政策;承担本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转报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村镇建设管理股。拟订全县村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中心镇的建设,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三)建筑业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拟订全县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主体行为;拟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程总承包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制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省外、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拟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监察、工程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等机构资质(资格)申报、资质年检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等审核与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除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勘查成果和施工图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登记、施工许可证核发;负责外来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建设工程材料、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市场准入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县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县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化工建设工程质量政策措施、并指导、协调实施。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股。研究提出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承担清流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承担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职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五)城市管理股。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参与对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负责拟订市容管理考评标准及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各项工作;拟订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县城市管理队伍建设、执法办案工作;负责数字城管工作;负责协调市场监督、交通、公安、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工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组织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环节审核和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上报、备案等工作。负责申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制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容环卫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负责户外广告、夜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县城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的监管;负责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六)指挥平战管理股。负责“准军事化”建设;拟订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指挥通信保障计划、指导专业队伍组建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拟订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城镇居民“三防”知识教育和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建设和县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地下指挥所、地面指挥所、机动指挥所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会同机关相关股室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工程保障计划,指导并落实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和工程建设统计工作;会同县相关部门拟订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疏散基地建设;办理县本级结合民用建筑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及竣工备案核准;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承办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查、申报、备案认定业务;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报废申报工作;依法承办全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减免申报工作;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办理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及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县设防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负责全县人防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全县人防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机关的普法教育工作;制止和查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破坏毁坏人防工事、设施,擅自拆除人防通讯信道、阻挠安装人防警报器的行为;制止和查处不符合防护标准、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为;加强人防窗口服务建设。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6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巫雅裕
值班室:0598—5322803
传 真:0598—532280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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