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

日期:2023-05-12 16:06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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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林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清流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县集体林区改革试验和闽台林业交流合作工作,开展集体林区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查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的具体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相关标准。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县林业局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清流县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2.关于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县林业局负责指导陆生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中药材采集、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4.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县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关于可食用林产品和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县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 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综治、信访、督查、效能、精神文明、计划生育、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拟订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县级林业行政许可职责。负责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指导林业法制工作,承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和听证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林业行政执法重大问题。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行政诉讼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普法宣传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组织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审查申报,提出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管理意见。组织监督指导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负责承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我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查我县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的具体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决算,提出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原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林业基本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协助检查监督林业和草原统计法规的执行。指导林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财务有关报表汇编。承担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四)林业改革与产业科技股(林业防灾减灾股)。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集体林区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工作。依法指导林地、草原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林业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外经贸和闽台林业交流合作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林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政策、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负责指导林业和草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研攻关项目。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标准。承担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林农培训工作。

(五)营林绿化股(花卉苗木管理股)。负责拟订国土绿化、草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协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引进、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与苗圃(含林草种子储备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  县林业局监督管理林业国有资产,不含县财政局监管企业的林业资产。

第七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259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黄毅刚

  值班室:05985358995

  传 真:0598532029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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