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

日期:2023-09-01 16:11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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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县信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中共清流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县信访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的来信、来访、来邮、来电及网络信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二)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反映群众信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分析研究全县信访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三)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信访工作,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依法依规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

(四)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结推广乡(镇)和县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并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五)负责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各项服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和接访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七)推进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行,加强信访法治宣传教育,督促信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

(八)承担由县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代县政府受理、办理信访人向县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九)负责国家信访局、省、市信访局等上级单位转交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

(十)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十一)加强全县信访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全县信访干部培训。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财产管理。组织全县信访干部培训及信访宣传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联系、协调全县信访工作。组织起草重要信访工作文件、领导讲话稿,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负责本单位机关效能、党群、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老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反馈中央、省、市、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督促落实县信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负责信访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处理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

(二)业务股。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访,包括处理群众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向县领导、有关乡(镇)及部门汇报或通报来访情况。承担“县委书记、县长接待日”、其他县处级领导接访各项服务工作和县委书记、县长、其他县处级领导接待件的交办、督办、调查和收集反馈工作。推进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行。督促检查群众来访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负责由县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代县政府受理办理信访人向县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做好跟踪、督查和反馈等服务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来信、网络等形式给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信访件,以及国家信访局、省、市信访局等上级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负责汇总、分析、反映重要来信信息并通报情况。负责指导、检查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办信工作。

负责信访督查督办的协调检查指导,督查督办中央和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和省、市信访局、中央和省、市其他机关交办和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督促检查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县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城街19幢一楼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黄千华

  值班室:05985320329

  传 真:0598532032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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