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清交规〔2026〕1号
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
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后,立即(限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视情况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条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括“初次轻微不罚”和“轻微不罚”事项,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等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适时评估,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初次轻微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
(一)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违法、初次在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被记载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具备整改条件,能够及时改正;
(四)属于“初次轻微不罚”事项类别。
第六条 “轻微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具备整改条件,能够及时改正;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属于“轻微不罚”事项类别。
第七条 适用程序
(一)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三)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自愿承诺改正的,应制作《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予以签章确认:1.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现场核查改正情况;当事人确实已改正的,予以办结归档。2.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含立即改正但现场核查通不过的),在承诺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确实已改正的,予以办结归档;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不到位或者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办结归档的《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应当扫描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
第八条 排除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所列举的“初次轻微不罚”事项,经初次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四)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规则自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清单公布之日起执行,施行期限2年。
附件:
1.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流程图
2.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3.清流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清流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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