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流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增加营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流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增加营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清流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增加营养补助实施方案》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清流县义务教育学校
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增加营养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居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实施上级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基础上,增加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和寄午餐学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在校用餐伙食费进行补助。具体如下:
一、补助范围: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寄午餐学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实验小学非城区寄午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子女不列入县财政补助范围。
二、伙食补助标准:
1.寄宿生伙食标准统一15元/生.天(按早餐3元,中、晚餐各6元测算),一年按40周200天计算。
2.寄宿学生每周只要交一天伙食费15元,每年交伙食费600元,其余由国家和县财政补助。国家补助1000元/生.年,县财政补助1400元/生.年。
3.寄午餐学生每天交伙食费3元,县财政补助3元,每年交伙食费600元。
4.按国家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和县财政补助标准,建档立卡、低保学生在校用餐不需交伙食费。
三、乡镇所在地村(居委会)学生原则上不列入寄宿生、寄午生范围。
四、补助费用由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同国家营养改善资金一同拨付到各相关学校,由各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负责实施。
五、此实施方案于2019年2月起实施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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