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 食堂账务处理规范暂行办法

日期:2017-05-31 08:48 来源:清流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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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号)、《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明教监【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13】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用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及核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全额用于学生在校期间提供营养餐或等值优质的食品,各校可根据实际,采取提供免费营养早餐、营养午餐或晚餐等方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农村低保、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寄宿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免费提供营养餐。

第六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食堂聘用人员性支出、食堂餐具添置支出、洗洁用品、水电费、燃料费等支出均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在食堂支出。

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应根据各校实际享受营养餐补助学生数逐月列支,不得一次性列支出,并在每月报支时,附上经学生本人签字用餐确认单。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采购食品及相关原料,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十五个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应专账核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学生预交的伙食费,并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同时,应强化食堂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学校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局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和财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开展专项审计专项检对挪转移营养餐专项资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小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学校应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按月或日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按清流县中小学食堂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格式、食堂账簿样式(附表1、2),全县统一标准、统一格式做好营养餐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1:清流县中小学食堂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格式

附件2:食堂账簿样式

 

 

 

 

 

清流县教育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清流县中小学食堂

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格式

 

一、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本科目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存货:(本科目按大米、调和油、蛋类、其他辅料等品种分别设置明细账)

--1.大米类

--2.调和油类

--3.蛋类

--4.其他辅料(如调料品、紫菜等其他项类)

(二)负债类: 其他应付款:

预收伙食费:

(三)净资产类:

食堂结余:

(四)收入类:

 上级补助收入:(指财政拨付的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

伙食收入:

--1.学生伙食收入(指学生交的伙食费)

--2.教职工伙食收入(教师用餐伙食费)

--3.代办伙食收入: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伙食支出

--1.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含存货支出)

其他支出(如:退学生伙食费)

二、食堂报表格式:(见附件2-食堂账簿)

(一)资产负债表格式

(二)收支结算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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