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 食堂账务处理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号)、《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明教监【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13】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用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及核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全额用于学生在校期间提供营养餐或等值优质的食品,各校可根据实际,采取提供免费营养早餐、营养午餐或晚餐等方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农村低保、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寄宿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免费提供营养餐。
第六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食堂聘用人员性支出、食堂餐具添置支出、洗洁用品、水电费、燃料费等支出均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在食堂支出。
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应根据各校实际享受营养餐补助学生数逐月列支,不得一次性列支出,并在每月报支时,附上经学生本人签字用餐确认单。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采购食品及相关原料,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十五个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应专账核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学生预交的伙食费,并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同时,应强化食堂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学校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局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和财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对挪用、转移营养餐专项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学校应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按月或日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按清流县中小学食堂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格式、食堂账簿样式(附表1、2),全县统一标准、统一格式做好营养餐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1:清流县中小学食堂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格式
附件2:食堂账簿样式
清流县教育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清流县中小学食堂
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格式
一、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本科目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存货:(本科目按大米、调和油、蛋类、其他辅料等品种分别设置明细账)
--1.大米类
--2.调和油类
--3.蛋类
--4.其他辅料(如调料品、紫菜等其他项类)
(二)负债类: 其他应付款:
预收伙食费:
(三)净资产类:
食堂结余:
(四)收入类:
上级补助收入:(指财政拨付的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
伙食收入:
--1.学生伙食收入(指学生交的伙食费)
--2.教职工伙食收入(教师用餐伙食费)
--3.代办伙食收入: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伙食支出
--1.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含存货支出)
其他支出(如:退学生伙食费)
二、食堂报表格式:(见附件2-食堂账簿)
(一)资产负债表格式
(二)收支结算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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