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温郊乡桐坑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日期:2025-09-30 08:34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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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5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726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集体所有土地8.7785公顷,拟作为福建福多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工矿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园地2.3752公顷、林地 3.56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8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536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77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温郊乡桐坑村征地补偿标准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按每公顷23.1万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按每公顷5.775万元。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仅涉及林地青苗补偿。林地青苗补偿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标准执行。林地青苗补偿标准为“征收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成片竹林按产值2000元/亩的2倍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桐坑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温郊乡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温郊乡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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