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清流县李家乡鲜水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日期:2025-12-06 12:16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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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770号)批准,依法使用清流县李家乡鲜水村集体土地0.7543公顷。拟作为鲜水农旅融合建设项目,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清流县李家乡鲜水村水田0.4898公顷、园地0.0460公顷、其他农用地0.11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2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754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使用集体补偿比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鲜水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水田1.0,果园、沟渠田坎0.4,村庄0.1。青苗、其它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比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使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

三、被使用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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