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周山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返回桥下村15亩土地作为今后经济发展用地、推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于2017年5月31日以清政〔2017〕57号文出台了《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规划农村集体耕地留置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意见》对县政府统一征收村集体组织的耕地时,原则上按以下比例留取建设用地指标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征收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含0.5亩),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5%提取留置用地,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的,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3%提取留置用地。(2)征收土地用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除外)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含0.5亩),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3%提取留置用地,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的,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2%提取留置用地。
桥下村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请核实你村被征收土地面积,我局将根据实际的土地征收情况,计算留置用地指标面积,报县政府研究确定。你村的新村等建设用地,可按正常的项目申请用地。
领导署名:罗维英
联系人:吴祖荣
联系电话:13605977187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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