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敏:
你2018年10月18日向清流县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的《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因工作调动,向清流县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第六条第四项、《三明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提出的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自2018年11月18日起解除2016年11月3日与你签订的聘用合同书([2016]1831号)终止与清流县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聘用关系。
此复。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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