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满一年后,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任职、登记手续。
一、考核程序
1.工作总结。新录用人员对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要详实,主要完成了什么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表现如何,都要写具体,总结材料形成后在单位内述职。
2.单位考核。用人单位成立考核组,对新录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形成简要的评价,作出试用期工作表现合格和不合格的鉴定。
二、需提交材料
填写《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双面打印),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在考核表所在单位评语栏对其一年来的工作作简要评价,考核等次需写明试用期工作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公章。以上材料于9月25日前报县人社局干部综合管理股。
三、公务员登记
1.转正定级任职后,还需进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公务员登记表报市人社局审批,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到时还需用人单位盖章。
2.在呈报登记时需提供初任培训的证书复印件(有照片和成绩的页面双面复印)。
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和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县人社局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