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生产扶持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05 15:05 来源:清流县农技站 郑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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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8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粮油生产扶持措施的通知》(清政办规〔20233),政策有效期至20251231日,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今年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多渠道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发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实施新一轮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粮食面积和产量目标任务。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中共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防止耕地抛荒、“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明委振兴组〔20221)和《清流县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促进粮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清政办〔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由于我县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偏低、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任务依然繁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部署要求,有必要制定促进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的扶持措施。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多渠道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发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粮食面积和产量目标任务。

三、范围期限

(一)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51231日,涉及省、市政策补助资金的,以省、市实施时限为准。

(二)如国家、省、市对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以国家、省、市要求为准。

四、主要内容

(一)着力发展早稻种植。积极扩大早稻面积,大力推广工厂化育秧、集中育秧。种植早稻的小农户,优先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对象;种植早稻且连作晚稻3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补助350[按照《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闽农综〔202178号)文件申报,其中省级补助200元,县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亩再补助150]给予发展两季种粮的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稻-玉米、稻-甘薯且种植面积30(含)~50亩的,每亩补助200元,种植面积50(含)~100亩的,每亩补助220元,种植面积10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二)稳定发展再生稻种植。重点推广熟期适中,并具有全位芽或低位芽优势、再生芽萌发力强的再生稻品种,种植早稻-再生稻的,按照再生季成功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三)积极扩大旱粮种植。综合利用边坡荒地、幼龄果园、西瓜地等间作套种旱粮。充分利用温光资源和土地空间资源,多种、抢种一季粮,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效益。给予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马铃薯1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补助300元,给予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玉米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补助200元,同一地块不同茬口只补助一次;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2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或经营主体,每亩补助500元,幼龄果园套种大豆,大豆补助面积原则上按果园面积的70%补助,大豆实际起补面积仍为20亩(含)以上。

(四)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下同),每亩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至600元;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至400,以上补助资金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抛荒地复垦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含市级补助资金),抛荒地复垦种植大豆,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对利用抛荒耕地规模生产稻谷的主体,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享受省级储备订单收购直接补贴。标准钢架温室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含)以上的,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补助100[按照《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闽农综〔202178号)文件申报]

(五)鼓励发展油菜种植。通过开发冬闲田、整治撂荒地、合理轮作倒茬等方式扩大油菜种植面积,鼓励发展稻油轮作。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推动油菜生产节本增效助农增收。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油菜1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或经营主体,每亩给予补助200元(此政策不包含花用和肥用油菜,补助范围为当年度秋冬播种,下一年度收获的冬种油菜)。

(六)大力提升粮食单产水平。实施良种示范及配套技术推广补助,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不断提升水稻生产功能区内“五新”应用水平和粮食单产水平。积极建设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扩大优质高产旱粮面积。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与种植大户、生产基地签订优质稻等生产订单,促进优质优价。

(七)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鼓励成立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机服务联合体,推动行业资源整合,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全年开展水稻机插社会化服务面积(含自用)500(含)~100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每个奖励1万元,全年开展水稻机插社会化服务面积(含自用)1000亩(含)以上的每个奖励2万元。社会化服务面积以北斗导航数据为依据,补助范围为单个经营主体和组织,不包含挂靠服务面积。

(八)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积极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给予获得县级粮食类经营主体示范单位每个补助0.5万元。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

(九)积极发展粮食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充分挖掘粮食种植潜力,综合利用边坡地、山垅田,积极引导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等。对集中或相对集中流转边坡地、山垅田等发展全程代耕代种代防代收模式种植水稻且种植面积30(含)~50亩的,给予开展代耕代种代防代收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每亩补助200元;代耕代种代防代收种植面积50(含)~100亩的,给予社会化服务主体每亩补助220元;代耕代种代防代收种植面积100亩(含)以上的,给予社会化服务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优先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优质稻示范推广等项目示范片。(此政策可叠加享受省级社会化服务补助,社会化服务面积以北斗导航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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