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只虎纹蛙重归自然!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合多部门放生虎纹蛙,以合力绘就生态画卷

日期:2026-05-06 15:03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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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气温升高,小动物在夜间出没变得更加频繁。近日,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到非法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虎纹蛙线索,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多部门协同机制,联合公安、检察院、畜牧水产中心和田源乡人民政府迅速展开调查与处置工作。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查获19只活体虎纹蛙。为确保这些“湿地精灵”能够安全回归自然,我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虎纹蛙的健康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科学评估其野外生存能力。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放生地点进行了实地勘察,最终选定水质清澈、植被丰富、远离人为干扰的适宜水域作为放生点。

  放生当日,工作人员小心翼翼地将虎纹蛙从转运箱中取出,轻轻放入水中。一只只虎纹蛙迅速摆动四肢,游向水草深处,重新融入自然生态系统。此次放生行动,不仅是对非法猎捕行为的有力震慑,更是清流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体现。

  虎纹蛙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指示物种,对维持农田生态平衡、控制害虫数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强化执法监管,深化部门协作,加强对全县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保持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全力筑牢县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屏障,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守护的良好生态保护氛围。

  普法小知识:虎纹蛙(俗称田鸡、蛤乸),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或交易虎纹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凌艳萍

  初审:陈秀群

  复审:魏丽红

  终审:魏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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