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日期:2026-07-21 09:25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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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清流县某某家庭农场

检查时间:2026年4月20日

二、违法事实

清流县某某家庭农场未纳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的草莓未按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现场检查、询问无法出具任何纸质、电子追溯凭证,经营者表示不知晓承诺达标合格证是什么,也没有做生产档案,追溯链条完全断裂。

三、处理结果

1.责令经营主体于2026年4月28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补录本年度全部草莓销售追溯信息,建立常态化追溯录入管理制度。

2.对经营主体予以警告。

四、释法说理

1.食用农产品覆盖果蔬、茶叶、畜禽、水产等全部初级农产品的溯源;

2.无追溯台账、无追溯凭证,若草莓农残抽检不合格,监管部门无法查清种植地块、农药使用记录、销售流向,无法溯源召回,如造成人身损害需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涉嫌刑事追责;

3.经营主体不能以“不知道规定”就免除法定义务,农业部门常态化普法、平台操作培训已全覆盖,不作为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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