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项目

日期:2024-09-06 09:37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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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补助资金支持的脱贫对象为受灾的脱贫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对受灾严重存在致贫风险拟识别为监测对象、通过防止返贫监测“绿色通道”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户,也作为本项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

二、补助内容

补助资金围绕“巩固成果、守牢底线”的目标要求,优先用于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住房及饮水安全叠加补助,适当支持脱贫村受损的村集体产业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修复补助。

三、补助标准

用于受损产业修复的补助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省下达资金规模的60%。每户(项目)安排的补助资金,在落实其他灾后民生救助保障措施后,原则上不超过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

四、申报程序

灾情发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统计脱贫对象受灾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核实后报送设区市汇总。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设区市汇总报送脱贫对象受灾损失情况,按因素分配法会同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

五、文件依据

1.闽财农指〔2020〕2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2.闽财农指〔2020〕4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3.闽财农指〔2020〕4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1号)

5.《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奖励部分)的通知》(财农〔2020〕17号)

6.《财政部关于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量部分B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20〕40号)

7.闽乡振项目函〔2024〕36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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