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日期:2024-09-06 10:19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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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补助标准

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等有关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四、申报程序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养殖环节申报者应通过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五、文件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3〕1号)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3〕26号)

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补助政策详细内容请咨询本地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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