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日期:2024-09-06 10:21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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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补助标准

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0%。

四、申报程序

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经属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五、文件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24 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

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补助政策详细内容请咨询本地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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