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项目

日期:2024-09-06 10:22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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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补助内容

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

三、补助标准

依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办法》,对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增加的50元/人的补助经费予以补助,对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70%左右补助,其他县(市、区)省级财政按40%左右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四、申报程序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乡镇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可进行补助的人员和金额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查不属实的)给予补贴。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6月和12月的25日前,将资金支付情况和实施进展情况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文件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 富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3个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农牧函〔2024〕32号)

(补助政策详细内容请咨询本地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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