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结构调整专项(水产品加工)
一、补助对象
水产品加工企业。
二、补助内容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加工冷链项目。
三、补助标准
1.水产品加工生产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水产品冷库建设:内陆达到5000吨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
五、文件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3年渔业发展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四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72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方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99号)
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21号)
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种业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7号)
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品加工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63号)
(补助政策详细内容请咨询本地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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