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休闲渔业)
一、补助对象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休闲渔业品牌及省级“水乡渔村”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予以补助。
二、补助内容
开展渔旅融合发展研究与品牌推介、休闲渔业建设基地。
三、补助标准
省级“水乡渔村”、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休闲渔业品牌经营主体等项目补助,获得补助的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150万元,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对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通过省、部认定的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投资佐证材料。
五、文件依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申报第十七批福建省“水乡渔村”休闲渔业基地的通知》(闽海渔〔2024〕6号)。
(补助政策详细内容请咨询本地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