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清流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认真解决当前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提升我县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完善政府监管机制、企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两个链条、两个体系和一个网络,即: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二、整治重点
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
(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经营单位等;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10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违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加强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问题基本解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牧渔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县畜牧水产中心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配合)
加强对禽畜养殖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养殖业产品“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切实掌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动物疫情,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保障牲畜生产健康发展。
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进出仓登记制度,对水产品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级以上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县质监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提高抽检覆盖面,扩大抽检批次,强化监督抽查;抓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的落实,夯实监管基础。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解决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县质监局牵头,县经贸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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