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二期)

日期:2020-12-04 17:19 来源:清流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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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1日对清流县龙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1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清流县龙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清流县龙腾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6月11日销售的上海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2020)YPYMGS-07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城)罚字〔2020〕44号):

1.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上海青,对违法销售的上海青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22.2元。

3.罚款30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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