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日对辖区清流县龙津金莱福超市销售的板鸭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日对辖区清流县龙津金莱福超市销售的板鸭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清流县龙津金莱福超市2021年2月2日销售的板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 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CTT2102096014。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板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 制品》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31日以70元/只的价格向林畲镇农户孙炳新购进了散装称重3斤左右的板鸭,共20只,并索取留存了供货商孙炳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板鸭进货记录、转账记录、联系电话。留存板鸭的收款收据,收据内容包含板鸭进货数量、进货日期、进货价格以及供货者姓名等,购进数据真实完整,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知悉其销售的板鸭存在不合格情况后,立即根据我局要求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及时召回不合格批次板鸭并且暂停板鸭的进货销售。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