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三期)

日期:2021-10-28 16:55 来源:清流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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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721日对辖区清流县满家乐生活广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721日对辖区清流县满家乐生活广场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清流县满家乐生活广场2021721日销售的生姜铅(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2021YPYMGS-297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生姜铅(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供了生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收货单复印件以及农产品追溯平台追溯信息截图等凭证,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719日、721日从永安市阿达蔬菜摊购进生姜各3kg,进货价分别为15.33/kg14.67/kg。当事人将上述生姜混在一起15.96/kg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我局调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利5.76当事人对该批次生姜实施了召回,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销售铅含量抽检不合格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2罚款20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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