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9月08 日对我县福建省新天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9月08 日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我县福建省新天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被抽检样本的检测结果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最大戏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 2021SFJC-SC1893〕。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最大戏留限量》要求的长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长豆时索取并留存了长豆的进货数量、进货日期、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出厂快检报告以及供货商信息等相关资料,购销数据真实完整,该产品能够实现有效追溯。鉴于上述情节,可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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