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9月15日对辖区福建省新天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销售的蛋奶馒头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9月15日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我县福建省新天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销售的蛋奶馒头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被抽检蛋奶馒头样本的检测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2021)YPYMGS-954。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蛋奶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案中:1、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蛋奶馒头时索取并留存了蛋奶馒头的进货数量、进货日期、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相关资料等信息,购销数据真实完整,该产品按要求录入了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追溯系统,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2、本案中的生产商提供了《关于馒头产品检测不合格的情况说明》,涉案蛋奶馒头执行标准为GB19295,为非即食速冻面米制品。2021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最新GB19295-2021《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对非即食速冻面米制品(如蛋奶馒头)已经取消菌落总数的检测要求; 3、本案中生产商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涉案批次蛋奶馒头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检验合格。鉴于上述情节,可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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