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7日对清流金麒麟贸易商行销售的熏鸭爪、熏鸭翅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7日,我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清流金麒麟贸易商行销售的熏鸭爪(辐照食品)、熏鸭翅(辐照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10月08日,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YPYMGS-802、(2021)YPYMGS-803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XAYJ 0001S-2020《熏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熏鸭爪、熏鸭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2. 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2年。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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