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国土资源局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日期:2016-07-06 08:54
来源:清流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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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国土资源局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清理意见 | 备注 |
| 12 | 建设用地预审 | 县国土局 | 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提供) | 工程咨询单位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压覆矿产资源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参照闽政文〔2015〕472号文件进行清理规范 |
| 13 | 采矿权审批(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 县国土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中介机构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三、采矿登记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内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二十五)……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闽政文〔2015〕472号文件进行清理规范 |
| 14 | 采矿权审批(延续登记) | 县国土局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中介机构 |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勘查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对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闽政文〔2015〕472号文件进行清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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