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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2018年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 清流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8-07-10 11:12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为需要,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专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起草依据 

  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38号)、《三明市河长办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水综〔2018133)。 

  三、起草过程 

  县水利局经过认真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清流县2018年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发文征求县、乡镇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并吸收了县国土、交通等各有关方面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核把关。 

  四、工作计划 

  1、禁采区、可采区划定 

  根据禁采区划定的原则以及河砂开采的控制条件,结合河段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区;河砂开采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工程正常运行等基本无不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较小的区域规划为可采区,在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禁采区和可采区情况详见附表: 

  2、弃料处理 

  ①、将筛选遗弃的块石,利用碎石机械破碎成可利用的碎石。 

  ②、加固岸基,划定渣石堆放范围,将筛选遗弃骨料废料沿岸边堤脚堆放,稳固薄弱地段河段,利于稳定河势。 

  ③、对采砂过程中产生的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内,其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④ 、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3、禁采期

  采区分采砂期和禁采期。禁采期考虑河道防汛、通航、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在出现大雨及洪水期间(从涨水~洪峰~落平),或水库泄流期间,即为禁采期。在禁采期,应停止一切采砂作业,并将采砂机械停靠在安全地带予以加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也保证采砂机械安全。 

  可采区靠近居民住地的,夜间19:00至次日8:00为禁采时段。 

  4、采砂方式和机具

  ①、采砂方式:对于常年水深的河段,多数可采用水采。在河水浅或经常干枯的河段,以及常年露出水面的边滩、沙洲,则可采用旱采; 

  ②、采砂机具:采用水采方式时,在河面较宽的深水河段,用链斗式采砂船或抓斗式采砂船采掘;在河面窄的山区小河浅水河段则用吸砂泵式采砂船抽采。采用旱采方式时,用人工挖掘。 

  5、开采深度

  以自然河床为基准,采砂深度不得超过1.5米。 

  6、安全措施

  ①、在出现大雨及洪水(从涨水~洪峰~落平),或水库泄流之前,砂场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雨情、汛情,用时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 

  ②、采砂现场开展挖掘、分筛、运输、储存和出售等采砂活动以及用油、用电等均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和作业。 

  五、实施办法

  1、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于2018年3月下旬向社会公布,由县水利局统一受理全县河道采砂申请和组织河道采砂可采区开采权公开拍卖工作,河道砂石开采权由县水利局委托拍卖公司统一进行公开拍卖方式取得。 

  河道采砂可采区开采条件成熟一处,挂拍一处,即时拟申请河道采砂的,到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报名,参加开采权的公开竞拍,中标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达到具备《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的法定条件,否则将按“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处理。具备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县水利局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采砂企业或个人要按照“双控”(采砂总量控制、船只数量控制)和“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禁无证采砂或超范围、超数量采砂等违法违章采砂行为。 

  3、依法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处理好河道保护与河砂资源合理利用关系,规范采砂行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管理。 

文件链接:http://www.fjql.gov.cn/zfxxgkzl/zfxxgkml/ghjh/201806/t20180621_1155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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