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8-07-31 08:46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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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54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流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市监局牵头广泛征求县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托管机构开办者代表等意见后,形成了《清流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受学生法定监护人委托,为学生非教学时段提供接送、用餐、休息、安全托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市场监管、物价、公安、消防、交通、卫计、城建、房管、城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形成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二)对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责任与义务、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安全事件处置等内容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托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中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生人数10人以上(包含10人)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要求改善经营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学生托管机构必须派员步行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机动接送。学校和机构之间需要穿过城区道路的,必须通行斑马线或其他过街设施。此外,学生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培训、补习类的经营活动。 

    ()明确办证时限和处罚依据《管理办法》中明确,实施前已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学生校外托管经营性活动的,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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