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我县林改正确方向,突出森林生态保护建设,突出“三权分置”改革,突出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调动农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发展林业,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17〕23号)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8〕4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县林业局结合清流实际于5月14日开始起草《实施意见》(初稿),5月24日,林业局党委召开党政班子成员、九龙溪林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讨论,并向全系统所属单位、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后对文稿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讨论稿)。6月12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修改定稿,7月2日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7月25日按程序报请县委主要领导审批,于8月8日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三、《实施意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包含总体要求、突出森林生态保护建设、突出“三权分置”改革、突出林业金融创新、突出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林业社会化服务、加强组织领导等七部分内容。其中,“突出森林生态保护建设、突出“三权分置”改革、突出林业金融创新、突出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正文的核心部分。在“突出三权分置改革”第5点“推进林权流转经营”中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精神,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依当事人自愿申请但不强迫的原则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探索作为经营权人实现林权抵押、评优示范、享受财政补助、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依据,平等保护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在“突出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第11点“持续推进新型合作造林”,重点强调我县开展的创新改革以“增加村财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为宗旨,通过“集体林地入股,集约经营增效”方式,实施“县林业基金投资管理站+村委会”为模式的新型合作造林。同时要求村集体要及时收回流转、承包经营中违约应终止,或原合同期限已到期,或林木采伐后不足一个轮伐期(16年)的集体林地重新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林地使用费实行一年一缴,确保村财有稳定收入。
清流县林业局
2018年8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