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2-20 15:33 来源:清流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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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18〕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相关情况
 
  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2017年7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文物安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强文物安全有关工作,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结合福建实际,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可量化的具体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就加强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了5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23项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主要是强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并从落实文物安全“四纳入”、 建立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和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主要是强调要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并从落实部门共管责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严查法人违法行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宣传教育作用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日常检查巡查。主要是强调要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明确人员、明晰责任、健全制度,将安全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天的日常工作中,并从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巡查责任分工、规范日常巡查要求、强化责任人员责任、拓宽责任落实途径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主要是强调要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并从加强监管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升队伍素质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五是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安防设备设施。主要是强调要加强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应用,实现人防与技防有机结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文物安全工作科技水平,并从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安防设备设施、开展“世遗”项目预警监测、加快信息平台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强文物安全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政策要求,并细化量化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如:将“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细化成落实文物安全“四纳入”、 建立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和源头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细化成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安防设备设施、开展世遗预警监测、加快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任务;将“强化日常检查巡查”细化成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巡查责任分工、规范日常巡查要求、强化责任人员责任、拓宽责任落实途径等具体要求。
 
  二是抓住福建文化多元、文物类型丰富,特别是古建筑、木构建筑、宗教场所占比重大等特点,进一步强化四级安全责任落实、强化联动机制建立和管理制度完善,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撑、加强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为我省文物的合理利用、文化的传承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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