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19-01-20 09:01 来源:清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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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因此出台该政策。

二、目标任务

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增强社会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四、解决的问题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

利。   

 

                              清流县财政局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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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9】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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