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长制规定》解读
一、河长都要做什么?
1.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2.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3.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4.河长办具体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综合协调、督导考核;
(2)开展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3)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
(4)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5)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
(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河长要怎么干
(一)省级河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域进行巡查;
(二)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三)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四)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水域应当加密巡查频次。
(五)各级河长巡河时应当按照要求对所辖水域的水质、水环境、涉河工程、管理保护情况等事项进行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应当载明巡查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乡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向该水域的县级河长或者县级河长办报告。
2.县级以上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护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属于本级河长职责的,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2)属于下级河长职责的,督促下一级河长予以处理;
(3)属于上级河长职责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各级河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河长做得好不好,有考核也有监督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体系、河长履职、水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设区的市、县、乡级河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
(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未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或者河长办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四)其他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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