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就业政策汇编

日期:2020-02-20 09:14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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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1、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9〕199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2020〕8号)。 

  2、补贴对象:①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稳岗企业”);②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3、补贴条件: 

  ①稳岗企业应具备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我市2019年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40%)。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为上年度因退休、死亡、辞职、调动等原因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困难企业应具备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8%及以上或出口额同比下降20%以上;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补贴标准及期限:①稳岗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②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照3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 

  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 

  1、政策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春节期间服务企业用工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人社〔2020〕42号) 

  2、补助对象及条件:我县工信部门认定的2020年春节当月(1月份)用电量不低于上个月份用电量85%(含8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3、补助标准: 

  ①对用工人数在50-100人(含5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②用工人数在100-300人(含10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③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春节期间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1、政策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20〕45号) 

  2、补助对象: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 

  3、补助条件:我县工信部门提供的稳岗奖补企业名单。 

  4、补助标准: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1月25日至27日按三倍计算,其余时间按两倍计算;三明市日社平工资标准按303.45元计算(2018年三明市年社平工资79202元除以12个月再除以21.75天)。 

  一次性劳动用工补贴 

  1、政策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2020〕8号) 

  2、补贴对象:2020年第一季度为我县辖区内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类机构和个人。 

  3、补贴标准: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企业招工补贴 

  1、政策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2020〕8号) 

  2、补贴对象:2020年2月开始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产性企业。 

  3、补贴标准: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流县财政局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2、补贴对象:①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②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③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3、补贴标准: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②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补贴条件及期限: 

  ①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③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的通知》(明人社〔2019〕102号)。 

  2、补贴对象: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补贴条件: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4、补贴标准: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招用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每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 

  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奖补 

  1、政策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扶贫办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9〕106号) 

  2、补贴对象:经扶贫办、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3、补贴条件:①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扶贫车间吸纳5名以上(含5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按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②居家式就业扶贫生产加工车间。企业按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规定委托5名以上(含5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一年以上。同时,一年内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 

  4、补贴标准及时限: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业扶贫车间按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 

  1、政策依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清流县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补助对象: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以及企业员工。 

  3、补助条件:①院校(培训机构)事前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中心报备后,单次向企业输送毕业生达20人(含20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3个月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的;②职业中介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为我县企业引进初次来明务工人员,事前向县劳动就业中心报备后,单次引进初次来明务工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3个月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的;③协理员、企业员工事前向用工单位报告后,再由用工单位向县劳动就业中心报备,单次介绍同一地区初次来明务工人员达3人(含3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满3个月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的。 

  4、补助标准:①对相关机构(单位、组织)或个人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②对参加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外出人员的出行费用参照《清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科级以下其他人员规定标准,从设立的用工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每次给予企业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5、政策执行时限: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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