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0-27 17:06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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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绩效考核指标解释的通知》(闽效能办〔2020〕1号)、《关于转发省市绩效考核指标解释及调整市对县绩效考核指标工作的通知》(清效办〔2020〕2号)文件要求,2020年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指数由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量增长率4项内容平均合成,相较于往年考核内容有所调整,今年未将各项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列入市对县绩效考核内容,而是将重心调整到发明专利和行政执法办案上。

  二、重点内容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授权专利奖励标准有了重要修改,修改后为“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并被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0000元、2000元、800元。

  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办法》第八条主要提高了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新增一项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三、新旧政策对比 

  1.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和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办法》新增第五条,即“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2.根据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办法》新增第六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体经营异常标注、个人征信不良的不得申请专利奖励。”

  3.在资金管理方面,新增两条规定,即“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励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奖励、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 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奖励后又将专利权转让至县域外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

  四、范围期限 

  1.《办法》第七条规定专利奖励的范围: 住所在本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被授权的专利。

  2.《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清政办〔2018〕14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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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绩效考核指标解释的通知》(闽效能办〔2020〕1号)、《关于转发省市绩效考核指标解释及调整市对县绩效考核指标工作的通知》(清效办〔2020〕2号)文件要求,2020年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指数由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量增长率4项内容平均合成,相较于往年考核内容有所调整,今年未将各项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列入市对县绩效考核内容,而是将重心调整到发明专利和行政执法办案上。

  二、重点内容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授权专利奖励标准有了重要修改,修改后为“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并被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0000元、2000元、800元。

  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办法》第八条主要提高了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新增一项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三、新旧政策对比 

  1.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和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办法》新增第五条,即“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2.根据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办法》新增第六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体经营异常标注、个人征信不良的不得申请专利奖励。”

  3.在资金管理方面,新增两条规定,即“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励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奖励、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 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奖励后又将专利权转让至县域外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

  四、范围期限 

  1.《办法》第七条规定专利奖励的范围: 住所在本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被授权的专利。

  2.《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清政办〔2018〕14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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