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24 11:48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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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7年2月,因乡镇在编在岗动物检疫人员严重不足,工作量大,为加强基层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保障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由原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起草出台了《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清政办〔2017〕9号)文件,为13个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公开招聘了13名动物检疫协检员(在职村级动物防疫员优先),并将人员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职从事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工作。为保障动物检疫协检员队伍素质,原《管理办法》中,关于动物检疫协检员招聘年龄要求规定为“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在职村级动物防疫员可放宽至50周岁;”

  自2017年起实行招聘动物检疫协检员5年来,我县动物检疫协检员不仅很好地协助动物检疫工作,还参与了非洲猪瘟防控、动物防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等多项工作,有效缓解了基层动物检疫员不足问题。在法律层面上,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技术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检疫协检员的合法地位。

  但是,截止到2022年,部份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年龄已达50周岁,按照《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清政办〔2017〕9号)文件规定,到期后必须另外招聘新的动物检疫协检员,按照文件规定的动物检疫协检员专业资质条件和待遇,在社会上很难招聘到符合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因此,需要尽快修订《管理办法》,放宽动物检疫协检员招聘年龄,稳定动物检疫协检员队伍。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网络,进一步推进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效开展,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进展  

  根据新修订的《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清政办〔2023〕21号)文件招聘条件和程序,对12个乡镇的动物检疫协检员进行了续聘,对田源乡因辞职空缺的协检员进行了重新招聘,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基层动物协检员的管理,基层动物协检员实行一年一聘,经考核合格可优先续聘。

  五、主要内容  

  修订主要条款:

  1.第四条“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的条件:㈡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在职村级动物防疫员可放宽至50周岁;”修改为“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三)专业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证书。”修改为“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证书或已备案为乡村兽医。”

  2.第五条“ 基层动物协检员产生程序”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面试”“体检”“公示”等规定。

  3.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给予解除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聘用关系”增加了两条:“年龄满60周岁的;”“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未经请假同意离岗超过15日的。”

  4.原文件中“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修改为“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六、关键词诠释 

  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是指由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聘用的专职从事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及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廖伟东  联系电话:0598-53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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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ng

  一、背景依据  

  2017年2月,因乡镇在编在岗动物检疫人员严重不足,工作量大,为加强基层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保障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由原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起草出台了《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清政办〔2017〕9号)文件,为13个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公开招聘了13名动物检疫协检员(在职村级动物防疫员优先),并将人员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职从事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工作。为保障动物检疫协检员队伍素质,原《管理办法》中,关于动物检疫协检员招聘年龄要求规定为“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在职村级动物防疫员可放宽至50周岁;”

  自2017年起实行招聘动物检疫协检员5年来,我县动物检疫协检员不仅很好地协助动物检疫工作,还参与了非洲猪瘟防控、动物防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等多项工作,有效缓解了基层动物检疫员不足问题。在法律层面上,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技术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检疫协检员的合法地位。

  但是,截止到2022年,部份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年龄已达50周岁,按照《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清政办〔2017〕9号)文件规定,到期后必须另外招聘新的动物检疫协检员,按照文件规定的动物检疫协检员专业资质条件和待遇,在社会上很难招聘到符合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因此,需要尽快修订《管理办法》,放宽动物检疫协检员招聘年龄,稳定动物检疫协检员队伍。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网络,进一步推进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效开展,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进展  

  根据新修订的《清流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清政办〔2023〕21号)文件招聘条件和程序,对12个乡镇的动物检疫协检员进行了续聘,对田源乡因辞职空缺的协检员进行了重新招聘,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基层动物协检员的管理,基层动物协检员实行一年一聘,经考核合格可优先续聘。

  五、主要内容  

  修订主要条款:

  1.第四条“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的条件:㈡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在职村级动物防疫员可放宽至50周岁;”修改为“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三)专业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证书。”修改为“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证书或已备案为乡村兽医。”

  2.第五条“ 基层动物协检员产生程序”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面试”“体检”“公示”等规定。

  3.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给予解除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聘用关系”增加了两条:“年龄满60周岁的;”“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未经请假同意离岗超过15日的。”

  4.原文件中“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修改为“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六、关键词诠释 

  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是指由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聘用的专职从事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及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廖伟东  联系电话:0598-53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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