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落实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燃气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安全防范与保护燃气管道,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管理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福建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清流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二、工作进展
自2023年4月中下旬开始起草,5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于6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瓶装燃气行为。①打击无证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等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②打击燃气企业充装或流动使用不合格、超期、报废钢瓶和充装非自有产权瓶等违法行为,向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违法行为;③打击瓶装气企业充装未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连锁、未落实销售实名制等违法行为;④打击非法储存、倒灌钢瓶、销售瓶装气等违规行为;⑤打击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载货汽车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及载货汽车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二)规范燃气管理工作,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①排查整治企业运维和人员配备不符、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②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高中压管道被占压圈围、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③建立第三方施工开挖审批机制(机制详见《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三明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的通知》清建〔2023〕3号文),由住建部门、城建中心、清流中燃联合审批。
四、范围期限
涉及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各燃气企业。
(一)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燃气专项整治行动期限: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第三方施工保护燃气管道施工作业审批期限: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9月12日(依据《三明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清流县住建局燃气工作站吴俊威
联系电话:1855892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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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落实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燃气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安全防范与保护燃气管道,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管理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福建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清流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二、工作进展
自2023年4月中下旬开始起草,5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于6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瓶装燃气行为。①打击无证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等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②打击燃气企业充装或流动使用不合格、超期、报废钢瓶和充装非自有产权瓶等违法行为,向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违法行为;③打击瓶装气企业充装未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连锁、未落实销售实名制等违法行为;④打击非法储存、倒灌钢瓶、销售瓶装气等违规行为;⑤打击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载货汽车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及载货汽车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二)规范燃气管理工作,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①排查整治企业运维和人员配备不符、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②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高中压管道被占压圈围、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③建立第三方施工开挖审批机制(机制详见《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三明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的通知》清建〔2023〕3号文),由住建部门、城建中心、清流中燃联合审批。
四、范围期限
涉及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各燃气企业。
(一)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燃气专项整治行动期限: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第三方施工保护燃气管道施工作业审批期限: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9月12日(依据《三明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清流县住建局燃气工作站吴俊威
联系电话:1855892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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