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旅游产业奖励办法》
一、 背景依据
后疫情时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激发文旅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县着手制定《清流县旅游产业奖励办法》。
二、 目标任务
为激发疫后旅游业活力,振兴清流旅游经济的发展,深化与长三角、福、厦、漳、泉等地的旅游合作,推动清流全域旅游建设,扶持旅游企业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拓展客源市场。
三、 工作进展
清流县旅游产业奖励办法于2023年6月1日印发。
四、 范围期限
奖励范围: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生态旅游小镇、旅游村,以及旅游相关的企业、创建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和在清流县辖区内注册、备案并开展地接业务的旅行社(分公司、分社);与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签约,开展客源组织业务的外地旅行社。
奖励期限:从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至2024年6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
1.成功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
2.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以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为主牵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旅游企业提升及营销推广奖。
1.景区、酒店提升奖励
每年视各A级景区、星级酒店提升情况,给予各A级景区、星级酒店予以相应补助。
2.营销推广奖励
鼓励3A级以上景区对外开展营销推广活动,视营销推广成效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文旅行业人才奖。
拥有国家导游资格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并在县内从事导游服务一年以上、接受旅游部门管理监督优秀的,给与一次性奖励1000元;国家导游证为当年考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旅行社地接奖。
1.地接累积奖励
鼓励本地旅行社(含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分社、分公司)在清流开展地接业务,凡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县1个以上(含1个)景点(其中天芳悦潭或中华桂花园为必游景点),并且入住我县指定酒店游客全年累积达1000人至3000人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3元的奖励,3000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5元的奖励;未入住我县指定酒店游客全年累积达1000人至3000人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1元的奖励,3000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2元的奖励。
2.大型团队奖励
组织单次200人以上大型团队(游览清流两个景点且住宿一晚)的旅行社(组团社、地接社,以签约社为准),按5元/人给予奖励。
3.过夜奖励
对从市外一次性组织15人以上、在指定酒店住宿1晚、游览2个以上景区(其中1个有收门票景区)的过夜旅游团按10元∕人次进行奖励;单团超过100人的,按15元/人次进行奖励;每个旅行社每年至少完成500人次以上作为结算标准。申报此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奖励。
4.航空旅游奖励
对旅行社单次组织超过50人(含)以上旅游团队,通过三明沙县机场入明,行程中安排游览天芳悦潭旅游区且入住清流县内指定酒店,给予1500元/架次奖励。申报此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奖励。
5.专列奖励
对旅行社单次组织省外300人(含)以上旅游专列(含动车切位团),游览天芳悦潭旅游区并在清流县内指定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10000元/趟给予奖励。申报此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奖励。
6.全羊宴品鉴专项奖励
对旅行社单次组织旅游团队到清流,行程中安排游览天芳悦潭旅游区且入住清流县内指定酒店,到全羊宴制定就餐单位(见附件4)且团餐安排清流全羊宴。按照年度全羊宴累计消费(根据商家开具的税务发票)总额的10%进行奖励。
7.单个旅行社(分社)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五)旅游行业奖励
1.地接社接待排名奖
鼓励本地旅行社(含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分社、分公司)在清流开展地接业务,年终统计按地接总人数给本县地接社排名。给予排名第一的地接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排名第二的地接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给予排名第三的地接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旅行社促进就业奖
鼓励本地旅行社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提供5个及以上就业岗位,并为5名及以上员工缴纳医社保满一年的本地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3. 星级酒店促进就业奖
鼓励本地星级酒店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提供20个及以上就业岗位,并为20名及以上员工缴纳医社保满一年的本地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
4.A级景区促进就业奖
鼓励本地A级景区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提供10个及以上就业岗位,并为10名及以上员工缴纳医社保满一年的本地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奖励申报程序及发放
(一)扶持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具有清流县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经营或实施业主提出申请,对同一奖励对象、同一奖励事由不得重复申请县级同类奖励或扶持政策。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清流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实物照片,按照“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核查建档。次年8月31日前,申请人应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县文旅局研究确定后据实核拨。
(三)申请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品牌创建奖励的,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证书、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
(五)申报旅游企业提升及营销推广奖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文体和旅游局报备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举办结案报告,签到名单,现场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奖励。
(六)申报文旅行业人才奖的,应按要求填写《清流县文旅行业人才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证书、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
(七)申报旅行社地接奖励的,具体如下:
1.县内旅游企业在满足相应奖励条例后,凭文件依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598-7927001,事前未报备的不予受理奖励申报。
2.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每月15日前向县文旅局提交上月的《清流县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当月人数累计。于次年8月31日前(逾期视为放弃申报)持奖励申请书面报告和《旅行社奖励资金申报表》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行程单和游客名单、宾馆结算发票(需注明人数)、景区证明、酒店证明、饭店证明等并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付款凭证,团队游客数量的认定将以“福建省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地接数量为参考依据。
3.县文旅局对申请奖励的旅游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奖励的旅游单位。
4.获得奖励的旅游单位、奖项及奖励金额在县政府网站或县文旅局公众号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排除的,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兑现奖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方原
联系电话:0598-79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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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
后疫情时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激发文旅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县着手制定《清流县旅游产业奖励办法》。
二、 目标任务
为激发疫后旅游业活力,振兴清流旅游经济的发展,深化与长三角、福、厦、漳、泉等地的旅游合作,推动清流全域旅游建设,扶持旅游企业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拓展客源市场。
三、 工作进展
清流县旅游产业奖励办法于2023年6月1日印发。
四、 范围期限
奖励范围: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生态旅游小镇、旅游村,以及旅游相关的企业、创建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和在清流县辖区内注册、备案并开展地接业务的旅行社(分公司、分社);与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签约,开展客源组织业务的外地旅行社。
奖励期限:从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至2024年6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
1.成功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
2.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以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为主牵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旅游企业提升及营销推广奖。
1.景区、酒店提升奖励
每年视各A级景区、星级酒店提升情况,给予各A级景区、星级酒店予以相应补助。
2.营销推广奖励
鼓励3A级以上景区对外开展营销推广活动,视营销推广成效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文旅行业人才奖。
拥有国家导游资格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并在县内从事导游服务一年以上、接受旅游部门管理监督优秀的,给与一次性奖励1000元;国家导游证为当年考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旅行社地接奖。
1.地接累积奖励
鼓励本地旅行社(含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分社、分公司)在清流开展地接业务,凡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县1个以上(含1个)景点(其中天芳悦潭或中华桂花园为必游景点),并且入住我县指定酒店游客全年累积达1000人至3000人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3元的奖励,3000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5元的奖励;未入住我县指定酒店游客全年累积达1000人至3000人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1元的奖励,3000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地接社每人2元的奖励。
2.大型团队奖励
组织单次200人以上大型团队(游览清流两个景点且住宿一晚)的旅行社(组团社、地接社,以签约社为准),按5元/人给予奖励。
3.过夜奖励
对从市外一次性组织15人以上、在指定酒店住宿1晚、游览2个以上景区(其中1个有收门票景区)的过夜旅游团按10元∕人次进行奖励;单团超过100人的,按15元/人次进行奖励;每个旅行社每年至少完成500人次以上作为结算标准。申报此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奖励。
4.航空旅游奖励
对旅行社单次组织超过50人(含)以上旅游团队,通过三明沙县机场入明,行程中安排游览天芳悦潭旅游区且入住清流县内指定酒店,给予1500元/架次奖励。申报此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奖励。
5.专列奖励
对旅行社单次组织省外300人(含)以上旅游专列(含动车切位团),游览天芳悦潭旅游区并在清流县内指定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10000元/趟给予奖励。申报此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奖励。
6.全羊宴品鉴专项奖励
对旅行社单次组织旅游团队到清流,行程中安排游览天芳悦潭旅游区且入住清流县内指定酒店,到全羊宴制定就餐单位(见附件4)且团餐安排清流全羊宴。按照年度全羊宴累计消费(根据商家开具的税务发票)总额的10%进行奖励。
7.单个旅行社(分社)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五)旅游行业奖励
1.地接社接待排名奖
鼓励本地旅行社(含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分社、分公司)在清流开展地接业务,年终统计按地接总人数给本县地接社排名。给予排名第一的地接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排名第二的地接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给予排名第三的地接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旅行社促进就业奖
鼓励本地旅行社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提供5个及以上就业岗位,并为5名及以上员工缴纳医社保满一年的本地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3. 星级酒店促进就业奖
鼓励本地星级酒店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提供20个及以上就业岗位,并为20名及以上员工缴纳医社保满一年的本地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
4.A级景区促进就业奖
鼓励本地A级景区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提供10个及以上就业岗位,并为10名及以上员工缴纳医社保满一年的本地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奖励申报程序及发放
(一)扶持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具有清流县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经营或实施业主提出申请,对同一奖励对象、同一奖励事由不得重复申请县级同类奖励或扶持政策。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清流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实物照片,按照“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核查建档。次年8月31日前,申请人应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县文旅局研究确定后据实核拨。
(三)申请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品牌创建奖励的,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证书、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
(五)申报旅游企业提升及营销推广奖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文体和旅游局报备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举办结案报告,签到名单,现场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奖励。
(六)申报文旅行业人才奖的,应按要求填写《清流县文旅行业人才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证书、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
(七)申报旅行社地接奖励的,具体如下:
1.县内旅游企业在满足相应奖励条例后,凭文件依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598-7927001,事前未报备的不予受理奖励申报。
2.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每月15日前向县文旅局提交上月的《清流县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当月人数累计。于次年8月31日前(逾期视为放弃申报)持奖励申请书面报告和《旅行社奖励资金申报表》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行程单和游客名单、宾馆结算发票(需注明人数)、景区证明、酒店证明、饭店证明等并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付款凭证,团队游客数量的认定将以“福建省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地接数量为参考依据。
3.县文旅局对申请奖励的旅游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奖励的旅游单位。
4.获得奖励的旅游单位、奖项及奖励金额在县政府网站或县文旅局公众号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排除的,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兑现奖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方原
联系电话:0598-79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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