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文旅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文旅科教发〔2021〕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关于“县(市、区)要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明确民宿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等条件,并细化职责分工,协调处理民宿发展重大问题”文件精神和要求,促进我县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我县文旅经济。
二、目标任务
到2026年,实现全县旅游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力争超过20家(甲级民宿3家),床位120张以上,形成民宿聚集区若干个,大大提高全县旅游业的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进展
2023年11月6日出台《清流县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清政办规〔2023〕14号)。
四、范围期限
是经营者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为主,可兼营餐饮、休闲娱乐、当地物产销售等服务的小型经营活动场所。《清流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试行,有效期三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五大板块,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激励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推动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附件《清流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民宿的管理进行规范化,依法、有序地做好民宿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
1.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民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不超过3层),经营用客房数量至少6个标准间(或单间),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2.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由省住建厅认定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经营者向县文旅局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提交《清流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七、关键词诠释
民宿:经营者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为主,可兼营餐饮、休闲娱乐、当地物产销售等服务的小型经营活动场所。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 0598-88706075(0598-870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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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文旅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文旅科教发〔2021〕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关于“县(市、区)要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明确民宿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等条件,并细化职责分工,协调处理民宿发展重大问题”文件精神和要求,促进我县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我县文旅经济。
二、目标任务
到2026年,实现全县旅游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力争超过20家(甲级民宿3家),床位120张以上,形成民宿聚集区若干个,大大提高全县旅游业的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进展
2023年11月6日出台《清流县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清政办规〔2023〕14号)。
四、范围期限
是经营者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为主,可兼营餐饮、休闲娱乐、当地物产销售等服务的小型经营活动场所。《清流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试行,有效期三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五大板块,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激励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推动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附件《清流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民宿的管理进行规范化,依法、有序地做好民宿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
1.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民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不超过3层),经营用客房数量至少6个标准间(或单间),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2.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由省住建厅认定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经营者向县文旅局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提交《清流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七、关键词诠释
民宿:经营者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为主,可兼营餐饮、休闲娱乐、当地物产销售等服务的小型经营活动场所。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 0598-88706075(0598-870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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