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3-11-09 17:16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 | | |

  一、背景依据 

  2022年7月份,我县出台了《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施行一年多(暂行办法试行一般为2年内)。现根据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省对2023年清流县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对《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规〔2022〕1 号)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规范管理,更好贯彻落实上级住房保障文件精神。落实2023年清流县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

  三、范围期限 

  范围为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有效期三年。

  四、主要内容 

  该文件对《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规﹝2022﹞1号)修改完善。内容总体包含,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资金管理、房源筹集、规划建设、政策支持、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对比前份文件,修订5处为:

  1.文件标题《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原因为按照司法解释“暂行办法”期限时间为2年。

  2.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修订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清流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修订原因为将政策调整至同市级一致;

  3.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4条“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入编的”修订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下”,修订原因为将政策调整至同市级一致;

  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初次承租期为3年”修订为“初次承租期为1至3年”,修订原因为将政策调整至同市级一致;

  5.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纳租赁保证金”修订为“承租人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修订原因为便于实际操作;

  新增2处为:

  1.在第三十一条新增“(四)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办法及合同规定的义务”,新增原因为便于《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落实。

  2.在第四十四条中新增“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三年”。新增原因为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要求。

  五、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5327866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png

  一、背景依据 

  2022年7月份,我县出台了《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施行一年多(暂行办法试行一般为2年内)。现根据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省对2023年清流县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对《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规〔2022〕1 号)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规范管理,更好贯彻落实上级住房保障文件精神。落实2023年清流县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

  三、范围期限 

  范围为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有效期三年。

  四、主要内容 

  该文件对《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规﹝2022﹞1号)修改完善。内容总体包含,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资金管理、房源筹集、规划建设、政策支持、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对比前份文件,修订5处为:

  1.文件标题《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原因为按照司法解释“暂行办法”期限时间为2年。

  2.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修订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清流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修订原因为将政策调整至同市级一致;

  3.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4条“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入编的”修订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下”,修订原因为将政策调整至同市级一致;

  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初次承租期为3年”修订为“初次承租期为1至3年”,修订原因为将政策调整至同市级一致;

  5.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纳租赁保证金”修订为“承租人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修订原因为便于实际操作;

  新增2处为:

  1.在第三十一条新增“(四)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办法及合同规定的义务”,新增原因为便于《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落实。

  2.在第四十四条中新增“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三年”。新增原因为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要求。

  五、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532786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