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奖金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15 09:14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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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清流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十条措施》(清委〔2019〕1号)第八条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核算及其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激励乡(镇)及村组推进补充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落实县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任务。

三、工作进展

“办法”于20231114日,经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2023年11月15日印发,文号为清政办规〔2023〕17号

四、范围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1.经多年实施,因此将“办法”由“暂行”转为“正式”实施。

2.“办法”第三条,将“《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为“《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3.“办法”第四条,依据清政办〔2021〕54号相关内容,结合乡镇建议,对安排奖励资金做以下调整:

1)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水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10%,调整为平均价格的25%。

2)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水浇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8%,调整为平均价格的15%。

3)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旱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6%,调整为平均价格的12%。

4)调整结算方式为:实行奖励资金与年度补充耕地项目完成率挂钩的结算制度,即年度奖励资金=奖励标准×新增耕地完成率×节余指标面积;当年新增水田占新增耕地比例达到90%以上的,节余水田指标的奖励标准给予增加1万元/亩。

4.“办法”第五条,采纳部门意见,第一款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纳入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5.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将原规定“次年6月”调整为“每年12月”,以保障及时安排奖励资金。

6. “办法”第十二条,采纳部门意见,增补规定“有效期为3年”。

7. 2020年3月1日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清政办〔2020〕15号)予以废止。

六、关键词诠释

1.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是指以乡镇为单元、按年度核算的耕地占补平衡后节余面积指标。计算公式为:节余指标面积=验收报备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2.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是指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实行“以奖代补”用于补助乡镇及村组的资金。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吴金水  0598-5327383

清流县财政局  0598-532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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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奖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ng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清流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十条措施》(清委〔2019〕1号)第八条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核算及其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激励乡(镇)及村组推进补充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落实县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任务。

三、工作进展

“办法”于20231114日,经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2023年11月15日印发,文号为清政办规〔2023〕17号

四、范围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1.经多年实施,因此将“办法”由“暂行”转为“正式”实施。

2.“办法”第三条,将“《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为“《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3.“办法”第四条,依据清政办〔2021〕54号相关内容,结合乡镇建议,对安排奖励资金做以下调整:

1)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水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10%,调整为平均价格的25%。

2)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水浇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8%,调整为平均价格的15%。

3)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旱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6%,调整为平均价格的12%。

4)调整结算方式为:实行奖励资金与年度补充耕地项目完成率挂钩的结算制度,即年度奖励资金=奖励标准×新增耕地完成率×节余指标面积;当年新增水田占新增耕地比例达到90%以上的,节余水田指标的奖励标准给予增加1万元/亩。

4.“办法”第五条,采纳部门意见,第一款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纳入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5.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将原规定“次年6月”调整为“每年12月”,以保障及时安排奖励资金。

6. “办法”第十二条,采纳部门意见,增补规定“有效期为3年”。

7. 2020年3月1日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清政办〔2020〕15号)予以废止。

六、关键词诠释

1.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是指以乡镇为单元、按年度核算的耕地占补平衡后节余面积指标。计算公式为:节余指标面积=验收报备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2.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是指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实行“以奖代补”用于补助乡镇及村组的资金。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吴金水  0598-5327383

清流县财政局  0598-532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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