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建立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奖励补助激励机制,确保新增耕地持续有效耕作利用,保障全县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任务。
三、工作进展
“方案”于2023年11月14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2023年11月15日印发,文号为清政办规〔2023〕18号。
四、范围期限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1.“方案”序言,增加引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
2.“方案”第四节—管护内容,依据闽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规定,将管护期由原规定3年调整为5年;将原规定每年种植两季农作物,调整为确保每年种植一季符合规范要求的农作物。
3.“方案”第五节—奖补资金—(二)奖补标准:
(1)验收为水田并实行种植两季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500元/亩/年。调整为:验收为水田并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500元/亩/年。
(2)验收为旱地、水浇地并实行种植两季规定旱作物的,奖补标准为800元/亩/年。调整为:验收为旱地、水浇地并种植旱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亩/年。
(3)取消“验收为水田并实行水稻及规定水生作物-旱作物两季轮作的,奖补标准为1100元/亩/年”。调整为:各乡镇可自筹资金,用于适度提高奖补标准,以确保全面落实新增耕地管护耕种措施。
4.“方案”第六节—保障措施,增补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同时采纳司法局意见,增补规定“有效期为5年”。
5. 2021年4月29日印发《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2021〕18号)予以废止。
六、关键词诠释
1.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指以乡镇为单元、按年度核算的耕地占补平衡后节余面积指标。计算公式为:节余指标面积=验收报备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2.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指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实行“以奖代补”用于补助乡镇及村组的资金。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吴金水 0598-532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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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建立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奖励补助激励机制,确保新增耕地持续有效耕作利用,保障全县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任务。
三、工作进展
“方案”于2023年11月14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2023年11月15日印发,文号为清政办规〔2023〕18号。
四、范围期限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1.“方案”序言,增加引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
2.“方案”第四节—管护内容,依据闽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规定,将管护期由原规定3年调整为5年;将原规定每年种植两季农作物,调整为确保每年种植一季符合规范要求的农作物。
3.“方案”第五节—奖补资金—(二)奖补标准:
(1)验收为水田并实行种植两季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500元/亩/年。调整为:验收为水田并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500元/亩/年。
(2)验收为旱地、水浇地并实行种植两季规定旱作物的,奖补标准为800元/亩/年。调整为:验收为旱地、水浇地并种植旱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亩/年。
(3)取消“验收为水田并实行水稻及规定水生作物-旱作物两季轮作的,奖补标准为1100元/亩/年”。调整为:各乡镇可自筹资金,用于适度提高奖补标准,以确保全面落实新增耕地管护耕种措施。
4.“方案”第六节—保障措施,增补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同时采纳司法局意见,增补规定“有效期为5年”。
5. 2021年4月29日印发《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2021〕18号)予以废止。
六、关键词诠释
1.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指以乡镇为单元、按年度核算的耕地占补平衡后节余面积指标。计算公式为:节余指标面积=验收报备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2.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指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实行“以奖代补”用于补助乡镇及村组的资金。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吴金水 0598-532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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