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一、背景依据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以及《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地土壤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保护建设水平,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三、工作进展
2023年11月14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2023年11月15日印发,文号为清政办规〔2023〕19号。
四、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1.“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保证金制度实施主体,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2.“办法”第二十三条,采纳部门意见,增补规定“有效期为3年”。
3. 2022年6月27日印发《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清政办〔2022〕54号)予以废止。
六、关键词诠释
1. 耕地耕作层是指耕地表层适于粮食等农作物生长的土壤(俗称耕地表土),一般厚度约20-40厘米。
2.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土壤运输至利用点进行覆土,或运输至指定地点存储的措施。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吴金水 0598-532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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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以及《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地土壤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保护建设水平,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三、工作进展
2023年11月14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2023年11月15日印发,文号为清政办规〔2023〕19号。
四、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1.“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保证金制度实施主体,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2.“办法”第二十三条,采纳部门意见,增补规定“有效期为3年”。
3. 2022年6月27日印发《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清政办〔2022〕54号)予以废止。
六、关键词诠释
1. 耕地耕作层是指耕地表层适于粮食等农作物生长的土壤(俗称耕地表土),一般厚度约20-40厘米。
2.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土壤运输至利用点进行覆土,或运输至指定地点存储的措施。
七、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吴金水 0598-532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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