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

日期:2023-11-27 16:26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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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需制定我县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职责及程序,从我县实际出发,重点在预案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措施、后期工作等6个方面做了调整,较之2019年印发的原《预案》内容更加精炼,定位更加准确,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更加顺畅,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完成对《清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清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三、范围期限

  本《预案》有效期为三年,即2023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7日。适用于发生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以及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清流县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积极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应急预案》与原预案主体结构基本一致,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9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中明确了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中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属地乡镇、现场指挥部等职能职责。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

  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三)预防与预警规定了具体的预警响应措施。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个等级,红色Ⅰ级为最高等级。根据事态发展,可按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四)应急响应中,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处置。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市、省政府应急工作组或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进行移交,由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

  (五)后期处置中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的责任。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实施跟踪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六)更新、完善了国家、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五、联系方式

  县生态环境局 0598-532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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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jpg

  一、背景依据

  为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需制定我县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职责及程序,从我县实际出发,重点在预案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措施、后期工作等6个方面做了调整,较之2019年印发的原《预案》内容更加精炼,定位更加准确,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更加顺畅,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完成对《清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清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三、范围期限

  本《预案》有效期为三年,即2023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7日。适用于发生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以及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清流县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积极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应急预案》与原预案主体结构基本一致,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9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中明确了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中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属地乡镇、现场指挥部等职能职责。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

  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三)预防与预警规定了具体的预警响应措施。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个等级,红色Ⅰ级为最高等级。根据事态发展,可按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四)应急响应中,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处置。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市、省政府应急工作组或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进行移交,由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

  (五)后期处置中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的责任。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实施跟踪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六)更新、完善了国家、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五、联系方式

  县生态环境局 0598-532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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