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15 09:00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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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1. 因依据文件有效期届满,将“办法”“第一条”原引用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跨省域耕地占补平衡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调整为引用“《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

  2.因机构改革导致单位名单变更,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八条,涉及原 “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自然资源部门”。

  3.为保持政策适度稳定,将“办法”第七条规定原 “有效期为2年”,调整为“有效期为3年”。

  4. 2018年12月28日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2018〕174号)予以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1.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按规定验收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形成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包括耕地数量指标、水田规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六、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自然资源局  0598-532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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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jpg

  一、背景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1. 因依据文件有效期届满,将“办法”“第一条”原引用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跨省域耕地占补平衡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调整为引用“《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

  2.因机构改革导致单位名单变更,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八条,涉及原 “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自然资源部门”。

  3.为保持政策适度稳定,将“办法”第七条规定原 “有效期为2年”,调整为“有效期为3年”。

  4. 2018年12月28日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2018〕174号)予以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1.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按规定验收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形成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包括耕地数量指标、水田规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六、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自然资源局  0598-532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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