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4-03-13 17:06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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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4〕3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文件精神,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8年更名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

  (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

  (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四)《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 实施 “地力提升‘2345’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的对象、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文件精神: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拥有耕地(本县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依据。2024年仍以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实际补贴面积为农户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加上承包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流转耕地面积,再核减上述提及不再补贴的耕地面积。 

  继续执行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补贴政策,其中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量和各乡(镇)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五、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补贴面积按各农户拥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数据。村(居)委会负责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在信息登记中对已故户主等人员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以避免将资金打入无效账户。各村(居)上报的无主田、机动田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居)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面积审核汇总表及行政村审核汇总表,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居)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纳入补贴的耕地(如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抛荒地等)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需代扣保险费的村委会同时要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水稻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代扣金额。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的核定、抽查、汇总、建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委会上报的面积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建立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汇同各行政村上报的审核汇总表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将乡(镇)汇总表纸质档和电子档及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资金发放。各乡(镇)按照各村上报的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代扣水稻保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村部公开栏和自然村(组)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7天,并将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至农户手中。

  (四)数据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对所建档的农户身份证号、账号等信息进行更新及审核,并按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同时与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做好数据对接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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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1).png

  近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4〕3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文件精神,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8年更名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

  (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

  (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四)《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 实施 “地力提升‘2345’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的对象、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文件精神: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拥有耕地(本县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依据。2024年仍以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实际补贴面积为农户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加上承包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流转耕地面积,再核减上述提及不再补贴的耕地面积。 

  继续执行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补贴政策,其中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量和各乡(镇)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五、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补贴面积按各农户拥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数据。村(居)委会负责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在信息登记中对已故户主等人员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以避免将资金打入无效账户。各村(居)上报的无主田、机动田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居)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面积审核汇总表及行政村审核汇总表,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居)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纳入补贴的耕地(如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抛荒地等)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需代扣保险费的村委会同时要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水稻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代扣金额。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的核定、抽查、汇总、建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委会上报的面积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建立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汇同各行政村上报的审核汇总表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将乡(镇)汇总表纸质档和电子档及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资金发放。各乡(镇)按照各村上报的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代扣水稻保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村部公开栏和自然村(组)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7天,并将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至农户手中。

  (四)数据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对所建档的农户身份证号、账号等信息进行更新及审核,并按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同时与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做好数据对接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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