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方案》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贯彻落实省市要求,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三不”原则(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严厉查处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不得超环评养殖。全面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生猪等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和绿色转型,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2025年底前国控、省控断面全部达到优质水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进展
2024年8月1日县政府下发了《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政办规〔2024〕8号)文件。目前,正根据前期乡镇展生猪散养户摸底调查进行现场核查指导。截止7月底摸排,全县生猪散养户160户5708头,其中:禁养区19户427头。
四、范围时限
2024年7月-12月:巩固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蛋鸡养殖场污染治理成果;完成生猪散养户污染治理任务。
2025年1月-2026年7月:持续巩固生猪等畜禽污染治理提升成果,并实施常态化管理。
五、主要内容
(一)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纳入规模场管理的62家)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1.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加强生猪实际养殖规模和指标匹配核查,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运用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成果,对养殖规模超过生态流域最大承载量的,该整改的坚决整改。
2.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要求。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做到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
3.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因地制宜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设施,整体提升粪污处理水平。完成“一场一策”编制任务。
4.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实施分类处理,其中:(1)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养殖量)配套消纳地不足或资源化利用不符合“一场一策”要求的养殖场,应采取达标排放模式,设立排放口的养殖场应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排入环境水体水质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的一半以内,其中:主要污染浓度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等,并与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对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生猪养殖场不设立排污口,要严格按照“一场一策”要求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在沼液储液池消纳利用口安装远传智能流量计实时资源化利用精准计量、在相关设施设备显眼处安装监控视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尾水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及在线监控设施,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
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落实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定期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排污隐患,形成问题清单,并督促养殖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要督促指导养殖场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做好台账分类归档备查。驻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养殖场(户)周边上下水体实施日常监测,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比例开展水常规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
6.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专项督查、动态监管和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畜禽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及以资源化利用为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存栏250头以下)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1.关闭或拆除禁养区猪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禁养区范围内养殖的场区(具体指城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湖风景名胜区、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距离九龙溪、嵩溪溪、罗口溪、长潭河、罗峰溪、文昌溪等六条支流(主要河段)沿河两岸500米范围内,距离村庄不足500米、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拆除或关闭,并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2.规范可养区行为。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资源化利用升级改造,做到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驻县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继续生产或使用造成污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驻县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要加强可养区内生猪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的技术指导以及标准化升级改造指导,确保粪污不下溪进河。
3.加强执法监督。驻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执法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查处。
4.明确改造要求。可养区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改造具体要求:
(1)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2)做到“一禁三分离”(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每头生猪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
(3)粪污处理设施须达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环保设施建设必须以“可多不可少”原则,按猪舍面积界定的最大存栏量配套建设。存栏规模按2平方米猪舍面积1头猪进行计算(10平方米至498平方米界定为存栏5-249头)。每头存栏生猪建设防渗漏储粪池0.1立方米、沼气池0.2立方米、储液池0.2立方米、应急池0.1立方米、种植消纳地0.4亩或防渗漏生物氧化塘3平方米(深度1米以上);沉淀池根据养殖规模建10至50立方米。
(三)规模化蛋鸡养殖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嵩口镇、嵩溪镇、赖坊镇、里田乡、林畲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封闭、全闭环、全处理、全流程”监管要求,加大对蛋鸡养殖场的管控,重点是督促蛋鸡养殖企业加强有机肥加工车间管理,规范运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鸡舍及有机肥加工车间臭气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群众和企业生活品质。驻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执法监督,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注意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要指导推动全面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工作,实现生猪等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和绿色转型,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关闭或拆除禁养区猪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禁养区范围内养殖的场区依法进行拆除或关闭,并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三)可养区畜禽养殖场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治理提升,确保粪污不下溪河、资源化利用真实有效。
(四)严格监督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关键词诠释
禁养区:城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湖风景名胜区、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距离九龙溪、嵩溪溪、罗口溪、长潭河、罗峰溪、文昌溪等六条支流(主要河段)沿河两岸500米范围内,距离村庄不到500米、又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永祥 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138594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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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贯彻落实省市要求,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三不”原则(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严厉查处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不得超环评养殖。全面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生猪等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和绿色转型,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2025年底前国控、省控断面全部达到优质水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进展
2024年8月1日县政府下发了《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政办规〔2024〕8号)文件。目前,正根据前期乡镇展生猪散养户摸底调查进行现场核查指导。截止7月底摸排,全县生猪散养户160户5708头,其中:禁养区19户427头。
四、范围时限
2024年7月-12月:巩固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蛋鸡养殖场污染治理成果;完成生猪散养户污染治理任务。
2025年1月-2026年7月:持续巩固生猪等畜禽污染治理提升成果,并实施常态化管理。
五、主要内容
(一)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纳入规模场管理的62家)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1.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加强生猪实际养殖规模和指标匹配核查,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运用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成果,对养殖规模超过生态流域最大承载量的,该整改的坚决整改。
2.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要求。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做到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
3.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因地制宜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设施,整体提升粪污处理水平。完成“一场一策”编制任务。
4.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实施分类处理,其中:(1)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养殖量)配套消纳地不足或资源化利用不符合“一场一策”要求的养殖场,应采取达标排放模式,设立排放口的养殖场应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排入环境水体水质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的一半以内,其中:主要污染浓度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等,并与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对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生猪养殖场不设立排污口,要严格按照“一场一策”要求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在沼液储液池消纳利用口安装远传智能流量计实时资源化利用精准计量、在相关设施设备显眼处安装监控视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尾水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及在线监控设施,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
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落实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定期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排污隐患,形成问题清单,并督促养殖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要督促指导养殖场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做好台账分类归档备查。驻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养殖场(户)周边上下水体实施日常监测,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比例开展水常规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
6.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专项督查、动态监管和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畜禽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及以资源化利用为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存栏250头以下)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1.关闭或拆除禁养区猪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禁养区范围内养殖的场区(具体指城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湖风景名胜区、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距离九龙溪、嵩溪溪、罗口溪、长潭河、罗峰溪、文昌溪等六条支流(主要河段)沿河两岸500米范围内,距离村庄不足500米、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拆除或关闭,并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2.规范可养区行为。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资源化利用升级改造,做到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驻县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继续生产或使用造成污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驻县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要加强可养区内生猪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的技术指导以及标准化升级改造指导,确保粪污不下溪进河。
3.加强执法监督。驻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执法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查处。
4.明确改造要求。可养区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改造具体要求:
(1)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2)做到“一禁三分离”(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每头生猪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
(3)粪污处理设施须达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环保设施建设必须以“可多不可少”原则,按猪舍面积界定的最大存栏量配套建设。存栏规模按2平方米猪舍面积1头猪进行计算(10平方米至498平方米界定为存栏5-249头)。每头存栏生猪建设防渗漏储粪池0.1立方米、沼气池0.2立方米、储液池0.2立方米、应急池0.1立方米、种植消纳地0.4亩或防渗漏生物氧化塘3平方米(深度1米以上);沉淀池根据养殖规模建10至50立方米。
(三)规模化蛋鸡养殖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嵩口镇、嵩溪镇、赖坊镇、里田乡、林畲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封闭、全闭环、全处理、全流程”监管要求,加大对蛋鸡养殖场的管控,重点是督促蛋鸡养殖企业加强有机肥加工车间管理,规范运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鸡舍及有机肥加工车间臭气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群众和企业生活品质。驻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执法监督,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注意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要指导推动全面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工作,实现生猪等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和绿色转型,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关闭或拆除禁养区猪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禁养区范围内养殖的场区依法进行拆除或关闭,并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三)可养区畜禽养殖场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治理提升,确保粪污不下溪河、资源化利用真实有效。
(四)严格监督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关键词诠释
禁养区:城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湖风景名胜区、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距离九龙溪、嵩溪溪、罗口溪、长潭河、罗峰溪、文昌溪等六条支流(主要河段)沿河两岸500米范围内,距离村庄不到500米、又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永祥 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138594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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